80517545 发表于 15 小时前

丢脸的法盲院长张万松(转载)

  一审法院胆包天 拿着国法闹着玩
  案诉法院,多处违法明摆着:只有嫌疑人供述,法定不能罪;“同案”不同诉,无论是漏掉犯罪,还是无罪人受追究,横竖都违法;隐藏19份证据,于法不容等,具其一,法定不得受理或应退卷,但却轻松受理了。然而,法院酒醒,自知渎职,恰接检方撤诉申请,便顺水推舟,裁定准许。离奇的是,检方编造个受贿罪起诉后,受贿罪被否,法定不得受理的撤诉内容却判了刑!
  法庭上奇迹现,“同案犯”季刘位列证人席,后称传唤不到。事后季刘录音证实,检方阻止其出庭。判决书上边豁然写着同伙嫌疑人季刘,下边却变成证人,其供述变成证人证言。我对这一违反刑诉法42、82条的低级错误强烈质疑,审判长竟说:“在欧美,嫌疑人叫污点证人”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官,不执行中国法律,却把洋人法律搬到法庭!
  判刑五年,我上诉至中级法院,很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时如不能补证,法定当判无罪,但又出奇迹!一字未补,维持原判,再树疑罪从有的典型!至于严重超期,可忽略不计。
  后来检、法为掩盖选择性执法,竟以“不上访、不纠缠,就判免于刑事处罚”与季刘定立同盟,分别于10年、11年各秘密判决一人,并将犯罪数额由8000元各减2000元。请注意:犯罪数额变,则证据变,虽一案三诉,三判,作为“同案”的我,依法应当重审。但他们只管叫人有罪,那管有罪之人!
  二审法院两张脸 羞祖辱孙坑爹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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