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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运不佳的财富增长技巧有哪些?为什么? _ “闹讼”:救济乏力下的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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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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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皂包装安妮娅·谢苗诺维奇睡不着烧饵块金象物流黄子恒第一个
会要他们身份证问二人关系
结果快走时她主动吻我,即全家人的合影,聊到一半时感觉自己心释然了,  全家福,我去了直接聊出了自己不纯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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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闹讼”:救济乏力下的无奈之举
  ——审理陈柏连诉陈光辉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手记
  张伟
  陈柏连,一个70多岁的农村老人。就在我今天下班前的十分钟,老人还坐在我的办公室不肯离开。早上,我刚走进办公室,他就如幽灵一般悄无声息地从我身后冒出来,径直走到沙发边坐下,手里端着他儿子的遗像,目光空洞,一言不发。其实也不用他再开口,我知道他来这里的目的。自从开庭后,他几乎每天都会来我的办公室“静坐”,因为他三十多岁的儿子在五个月前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丧生,他要求法院为他主持公道,为他这失去顶梁柱的家庭争取到对方的赔偿款。
  五个月前的一天,同村村民陈光辉骑摩托车经村中的公路回家,不慎将陈柏连老人的儿子撞伤。事故发生后不到四个小时,老人的儿子伤重不治。双方就赔偿问题展开了“拉锯战”,前后进行了十几次协商,期间交警部门、乡司法所、乡政府、村委会、宗亲长辈均参与调解从中斡旋,陈柏连老人勉强同意在对方先行赔付8万元后先办理丧葬事宜,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的其他部分达成一致,最终调解无果。交警部门对肇事者予以刑事立案,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与此同时,陈柏连老人开始不断到有关部门上访,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向对方施压。案件如击鼓传花,经交警、检察院公诉部门,最后移送至法院审理。
  开庭前,陈柏连老人表现得还比较克制。陈柏连夫妇、儿媳等人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带领下第一次到我的办公室,递交了附带民事诉状,并说了几句“请求主持公道”云云。平心而论,我对被害人家庭“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幼年丧父”的遭遇心存怜悯,接手该案后一直想找到调解的蹊径。但我与双方接触几次后发现,被告人家属已无调解的意愿,按照他们的说法,“先前已经东拼西凑拿出了8万元,现在还要一、二十万才肯罢休,我们没办法去借了,就让自己家的坐牢吧,反正做工的受得了这个苦。”于是我向陈柏连老人表示,调解难以达成,只有开庭判决了。而陈柏连老人担心判决下来的赔偿款只怕是个数字,难以执行到位,坚决不同意放弃调解也不肯让步,他认为调解难以达成归根结底是法院未向对方施以足够的压力,老人认为法院可以通过有力手段(包括对肇事者加重判刑、把肇事者的家属关起来、把肇事者的家庭财产扣押查封)迫使对方接受调解,实实在在地拿出足额的赔偿款,但事实上法院根本不能采用老人所认为的“有力手段”去施加在对方身上,因此陈柏连老人认为法院有意偏袒对方,法律是保护犯罪人的法律,不保护被害人。这种认识使陈柏连老人愈加焦虑和愤怒。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一,陈柏连老人偏激地认为法院的开庭、调解等都是“骗人的把戏、毫无意义的过场”,甚至他连自己的法律援助律师也不相信了,认为律师“也是骗子”,之后他凭借自己可怜的文化水平写了几张伸冤状,捧着他儿子的遗像走上了“伸冤之路”,先后几次找到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区政法委上访喊冤,也到过交警部门去找他们“麻烦”(他认为交警部门也没有采用他所认为的“有力手段”向对方施压),上述机关的领导在接访后告诉他,他们会要求法院公正判决,请他回家等消息,但是陈柏连老人依然不相信,就端着遗像天天坐到了我的办公室,用他的话讲叫“陪着我办公”。
  说句实话,我对老人这种端着遗像“陪着我办公”的行为感到不适。我从接手这个案件开始在内心是同情老人的,一直在为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而努力。我像个“转动的陀螺”一样想方设法在中间给双方做思想工作,陈说利弊、明理释法,丝毫没有一点懈怠,但陈柏连老人仍然到处告我的“黑状”,还在我的办公室放置他儿子的遗像。面对被告人家属“宁愿坐牢了事”的态度和做法,我作为一名法官似乎也没有太多的办法,因为法律给我的并不是“无限大”的权力,实在是不能因为被告人家属不愿接受调解,我就把他们都抓起来关掉,把他们的房子封了或者把房子里的东西搬走,陈柏连老人要求我必须对被告人家属采用“有力手段”是强人所难,有些无理取闹。
  我把老人的几个女儿、儿媳请到我的办公室,向她们解释法律和我们的难处,但是连她们也劝不动执拗的老人,反而使老人更加激动,朝她们吼:“我反正已经做好了死在这里的准备,我的事不要你们管!”说完,还将我们一位领导的茶杯摔得震天响。对于扬言要以死相逼的人,我只能尽可能地安抚他或者躲着他走。到了宣判的那天,我将判决书发给了老人的几个女儿、儿媳,还有他的法律援助律师,幸好他给律师的是特别授权,可以代收法律文书,我请律师代为签收了他的那份判决书,然后跟领导请了假,胆战心惊地从办公室溜走了。在老人每天手捧遗像的逼迫下,我每天如怕见到鬼一样地害怕在办公室门口遇到他;在老人斥责我,甚至一边往我身上靠一边大喊“死在这里算了”的时候,我只能赶紧丢下手里头的工作,狼狈地从办公室逃跑。显而易见,我的日子也不好受,更让我难受的是,虽然我一直告诫自己在这样的情况下裁判要坚持法律适用的应有尺度,但我在写判决书时仍然产生了对老人的顾忌,并因此加重了被告人的刑期。
  我不得不承认,我害怕老人这种端着遗像“陪着我办公”的行为,我也害怕被老人斥责,甚至是“碰瓷”式的靠贴粘倒,因为在当前的中国,面对一个七十多岁的老人“吵闹”,看似威严强大的法院有时也无可奈何,只能关紧了大门躲开,等老人闹够、吵累,回家去。先不谈对老人施加任何法律允许的强制措施或者处罚,只说一旦老人自己晕倒或者摔倒在我的办公室,都会令事态走入不可预测的想象黑洞之中。我不敢想象,如果我写的判决书真的没有一丁点“如他所愿”,他在看到判决书后会来我这里做出什么样的过激举动。我也仍然担心,虽然我加重了被告人的刑期,但是显然判决书没有满足他的其他要求,他会不会在看到判决书后依然来我这里做出一些过激举动。到那个时候,我们的一些领导会不会责怪我的判决没有考虑周全,“损害”了所谓的“稳定”?我为自己的这些顾虑和担心感到羞耻,因为作为一名法官,我在办公室的电脑面前敲写判决书时,不是在坚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内心确信去裁判,而是因担心受到当事人的纠缠、吵闹而刻意去迎合当事人的意愿。
  这种担忧反映了我内心的脆弱,同时这也是许多司法者的通病,当有人在他们的办公室吵闹、纠缠,或者借助网络、媒体施加压力时,他们也会和我一样,因为害怕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被扰乱,害怕自己身陷矛盾冲突的漩涡之中无处求助无人保护,害怕自己的判决引发当事人无休止的上访、闹访而不敢坚持自己内心确信的裁判标准。当司法者坚持内心确信的裁判会导致自己遭受非理性的各种攻击行为而无法获得保护时,我想很难再去要求他抑制趋利避害的本性去遵守法律的内心确信。如果把司法看做是一台运转的机器,那么我们每个司法者都是这个机器上的一个零件,零件的脆弱决定了机器整体的脆弱性,司法者在外来冲击力的作用下扭曲变形了,那么司法的这台机器就难以产生符合公正模具的产品。
  即便如此,陈柏连老人的遭遇仍值得我们同情和反思。陈柏连老人的行为目的很简单,仅仅是获得赔偿款。被害人的死亡,不仅让老人在往后余生中要一直承受着丧子之痛,而且今后自己将老无所依,今后儿媳若改嫁他人,按照农村的习俗一般都不会再管孩子,届时老人将无力抚养年幼的孙子,这就意味着从此骨肉阴阳相隔、家庭分崩离析、老幼无所依靠。因此获得对方的赔偿款对陈柏连老人而言变得十分重要,一则是老人存在一种“秋菊打官司”式的要公道偿理的心理需求,二则是家庭主要劳力的丧失将导致今后生活困难。但是现实总是喜欢在人的伤口上再撒上一把盐,肇事者陈光辉因为侥幸心理,并没有依法为自己的摩托车购置交强险,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其他主体分担赔付压力,而自身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完全赔付。面对陈柏连老人的赔偿要求,对方还一直有着自己的算盘。我通过上门实地调查走访,发现被告人的家境虽不属富裕,但也不是家徒四壁、毫无办法可想,然而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的态度相当强横,认为交通肇事大不了就是判个两三年,如果拿钱出来赔偿了,被告人不用坐牢,他在外面工作三年的工资收入抵不了这个赔偿款,还不如不赔偿,让他坐三年牢了事。被告人家属这种“宁罚不赔”的态度彻底激怒了陈柏连老人,不愿在赔偿问题上做出太大让步,并且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家属“抓人、封房”。这种要求客观上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实在难以满足老人,但是老人却不可能如司法者一般清楚权力的界限在哪里,老人只偏执地认为“你们总有办法让他们就范”。最终陈柏连老人面对被告人家属“宁罚不赔”的做法和法院的“无为”表现,选择了一种非理性的博弈方式,这又何尝不是他在绝望之后的一种挣扎和泄愤?我们的确要依法裁判,但是这样的“依法”顶多会给予他一个数字上的满足,仅仅是一纸空文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确要反思,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的上帝,它只能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设定,不可能在任何情形下对权益保护实现全方位、无遗漏的救济,因此在法律救济不能的时候,我们的社会明显还需要其他的救助机制,这其中包括对被害人具有重要意义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近年来,许多学者呼吁国家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一些地区也进行了调研,但是真正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的地方少之又少。这种救助机制的缺乏,导致许多刑事被害人因犯罪遭受的损害在被告人无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成为“一纸空文”的时候难以得到弥补。对于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我们可以:(1)尝试遵循从“地方探索”到“国家立法”、从“实践摸索”到“调研总结”的发展模式。先由地方摸索建立,积累实践操作经验,加强调研总结,等到立法条件具备再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首先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刑事被告人救助机制的规定,再次等到立法条件进一步成熟,可以专门制定刑事被告人救助法。(2)保障救助机制的具体设计符合刑事诉讼规律。救助的对象必须明确为未能在法律上实际获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负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救助应当由被害人主动申请,由法院在判决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决定启动救助程序,由检察机关负责专门监督;救助经费的来源先行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之内,并接受社会捐赠,同时可以根据一些地方的实际情况,从财政返还给法院的罚金中扣拨固定比例充实救助经费,救助经费的管理必须专款专户专用,具体使用情况定期在法院的单位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如果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建立起来,能够真正发挥作用,那么在现有法律机制下无法获得救济的刑事被害方也不会“孤注一掷”地背上“闹讼”的恶名去用一种遭人否定的非理性方式寻求帮助。这是我办案的一点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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